醉高院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审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醉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9条,主要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以及相关刑罚作出明确规定。
以下为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 1. 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客观方面:在履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 客体:国家秘密。
### 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不以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为要件:只要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 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与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3. 相关刑罚
* 侵犯国家秘密罪的量刑规定: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国家秘密而使用的情形:以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 4. 特定情形下的定罪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行为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 违反国家规定,将特定对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为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 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国家秘密而使用的情形:以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
该解释为审理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惩治相关犯罪行为。

请简要回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立案标准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这是指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
2. 造成严重后果:指因泄露国家秘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
3. 明知或应知而使用的行为:指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
4. 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指违反与权利人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约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
5. 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而使用的行为:除了上述行为外,还包括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国家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行为。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