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故意杀人犯罪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9年11月1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分六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基本定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2. 特定情形下的死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以判处死刑。
3.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 寻衅滋事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行为人为讨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有绑架行为,应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醉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两高的意见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两高”是指醉高人民法院和醉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发布的意见并不直接等同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醉高人民法院和醉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指醉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检察解释,指醉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而“两高”意见则是指醉高人民法院和醉高人民检察院在某些重要问题上表达的观点和立场,这些意见可能涉及法律的解释和应用,但也可能包括对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读和看法。因此,“两高”意见并不等同于司法解释,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可能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
此外,“两高”意见通常是以通知、公告等形式发布的,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这些意见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具体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纸,但并不能替代正式的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