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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相关解释规定重要有哪些

2025-01-20 00:27:06编辑:臻房小昌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7年8月21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重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定义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二、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三、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建设所体现的国家安全利益。

### 五、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类型

破坏电力设备罪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指正在通电使用中的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变电站等。

2. 破坏备用电力设备:指为保障电力供应,在正常运行中备用但不使用的电力设备。

### 六、量刑规定

对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行为人,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和危害程度来判处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七、单位犯罪责任

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若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八、相关刑罚衔接

《解释》还明确了与相关刑罚的衔接问题,如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划分,以及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爆炸罪、放火罪等罪的竞合关系等。

总之,《解释》为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有助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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