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一定伤害的,有以下几种情况,责任随严重程度递增: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参考条款1)。
- 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参考条款1)。
- 避险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参考条款2)。
请注意对于下列特殊情况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避险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特殊情况:在交通拥堵路段、学校附近、医院附近等公共场所,为了避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拥堵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