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被拆迁人签字或盖章。如果被拆迁人无法签字或盖章,那么拆迁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 通过授权委托书。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字或盖章,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2. 通过公证。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公证机关或公证员代为签字或盖章,以公证的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
3. 通过见证。被拆迁人可以委托见证律师或见证员代为签字或盖章,以见证人的身份确认其法律效力。
总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被拆迁人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否则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