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年还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不明确,那么时效期间就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此外,如果醉长时效期间是二十年,那么这个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关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如果伤害是一般性的身体损害,可以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然而,如果伤害导致了残疾,那么时效期间会变为三年,但需要从残疾之日起算。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起算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有两种情况:
1. 一般诉讼时效起算:指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但是,如果侵害行为是持续性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2. 醉长权利保护期间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