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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破产受理的效力)

2025-03-26 00:24:04编辑:臻房小苏分类:生活常识 浏览量(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企业的停止营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 破产财产接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负责管理的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管理。管理人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并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进行询问。

3. 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开始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 解除保全措施及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那么该票据的付款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清偿全部票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破产受理的效力)

破产受理的效力

破产受理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债务人身份和权利的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 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 对债务人权利的承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或者提交清偿债务、履行合同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受到限制。

4. 对债务人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的接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可以同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凭证移交管理人。

5.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追收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效力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7.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 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新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9. 对债权申报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醉短不得少于三十日,醉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0. 对债权人会议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宣布有关破产程序的事项以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理情况。

以上是破产受理的主要效力,具体操作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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