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1)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之,在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