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中的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用人单位开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这通常指的是用人单位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进行工作的那一天。例如,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工作等。
2. 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行为:有时候,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入职手续,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实际使用劳动者,那么用工之日也可以从这一刻开始计算。
3.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之日: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已经结束,那么用工之日可以视为试用期结束的那一天。
4. 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已经开始工作,但由于某些原因(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入职手续等)尚未正式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工之日可以从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对筹备中的用人单位用工之日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一旦用人单位开始实际使用劳动者,即构成用工行为,双方之间便建立了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