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什么行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制度。
2.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相对人的一种救济手段,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机制。
3. 行政复议的启动必须基于相对人的申请,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
4.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书面审查,即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来进行复议。
总之,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什么行为,也是上级
行政复议确实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同时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一种监督方式。它遵循法定程序,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行政性: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作为主体进行的,是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活动。
2. 上级监督:行政复议体现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和裁决,纠正可能的错误。
3. 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复议活动的合法性。
4. 救济性:行政复议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复议既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为,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