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非法采矿的定义: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
- 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2.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计算:
-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根据破坏的程度、地点、数量等具体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 破坏性开采方法包括掏洗、挖掘、爆破、取土、掘进等。
3. 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
- 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情节严重,造成责任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4. 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矿产品及收益。
- 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5. 非法采矿的赔偿和恢复治理:
- 非法采矿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没收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6. 非法采矿的时效问题:
- 非法采矿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较长,难以全面查清的,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认定。
-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7. 其他相关解释:
- 对于非法采矿中涉及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问题,醉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文件。
以上是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案件的主要司法解释内容。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院判断来综合运用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