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1. 侵犯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对有国籍的人的管理活动。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出入卡、国际旅行证、签证的核实证明文件、育龄妇女还提交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出入境证件等。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公民代理人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国家机关管理的国家证件。
满足以上标准的刑事案件可以立案。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