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侵犯的客体: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使用童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的等。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童工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此外,对于在使用童工过程中,对童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也应当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可能包括造成童工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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