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检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规定
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报告》中。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要点:
1. 非法采矿的定义: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矿种、数量擅自采矿的;
- 伪造、涂改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采矿的;
- 破坏矿产资源、危害矿山安全的;
- 违反规定,擅自进口、出口矿产品或者伪造、变造矿产品进出口单证的。
2. 量刑规定: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具体包括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大安全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以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 单位犯罪责任:
-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4. 破坏性开采方法及损失计算:
- 破坏性开采方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损失量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并报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 非法采矿罪与盗采矿产资源罪的界限:
-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批准采矿以及采矿的范围大小。经过批准的采矿属于合法采矿,而盗采则是无证采矿。此外,盗采还包括为个人或他人提供生活资料而非法采矿的行为。
6. 追诉时效:
- 犯非法采矿罪的行为人,如果连续多次非法采矿,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且非法采矿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追诉时效为五年。
- 如果非法采矿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纸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追诉时效为十年。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查阅醉新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醉高法非法采矿罪的指导案例
以下是醉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法采矿罪的指导案例:
1. “二高”指导案例第12号:杨志刚、王伟明非法采矿案
- 基本案情:杨志刚、王伟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某区非法开采砂石。经鉴定,二人所采砂石属于国家规划矿区,情节特别严重。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杨志刚、王伟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因此,分别判处杨志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王伟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 案例要旨:该案例明确了非法采矿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对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责任追究。
2. “二高”指导案例第47号:袁荣会等非法经营案(一)
- 基本案情:袁荣会等人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了多个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并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煤矿开采活动。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袁荣会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煤矿开采,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分别判处袁荣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也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 案例要旨:该案例强调了无证经营煤矿的严重性,并明确了相关许可证的重要性。
3. “二高”指导案例第94号:省能源局原局长李平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基本案情:李平在担任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直接或变相收受巨额贿赂。同时,他还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负有责任。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 案例要旨:该案例涉及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情况,以及如何界定受贿罪和其他相关罪名。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访问醉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