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 数量较大:当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达到20份以上时,即构成“数量较大”,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
2. 数量巨大:若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达到400份以上,则为“数量巨大”,将受到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更严厉惩罚。
3. 数量特别巨大的:同时,如果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达到2000份以上,则被视为“数量特别巨大”,将受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终极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单位犯罪处罚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