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暗中接受回扣或其他利益,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条款:
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国家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三、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受让方与他人签订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情节不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