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醉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该解释对盗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盗伐林木罪定义: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情形:
(一)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三)盗伐幼树50株以上的。
“数量巨大”情形:
(一)盗伐林木30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三)盗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
“数量特别巨大”情形:
(一)盗伐林木40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林木30立方米以上的;
(三)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此外,该解释还明确了“幼树”的概念,即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单位犯罪责任:
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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