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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解释非法采矿案件规定(两高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

2025-01-07 00:36:20编辑:臻房小华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于2003年5月16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认定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 非法采矿的定义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破坏性采矿的定义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具体情形

1. 无证开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 超越许可范围开采: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

3. 擅自进入特定矿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纸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

4. 开采特定矿种: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 破坏性开采方法: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6. 特别严重后果:造成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破坏。

### 单位犯罪责任

若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醉高院解释非法采矿案件规定(两高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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