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来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都同意协议管辖,即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约定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按照约定由指定的法院来管辖该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必须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该协议管辖约定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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