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公司财产而非法占为己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地位之便。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公司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至于是否已经支付了工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工作的规范工资福利制度。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公司财产而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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