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格式合同的成立: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2.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义务:提供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提供方未履行这些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或理解这些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4.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合同的文字、上下文、整体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解释。如果存在多种解释方式,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提供方的解释。
5. 格式合同的效力:格式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这些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或理解这些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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