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防控物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因此,挪用防控物资的决定逮捕权在公安机关。
如果发现有人涉嫌挪用防控物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依据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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