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书面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立遗嘱有多种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些遗嘱形式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所以,立书面遗嘱并非一定要进行公证。
然而,公证遗嘱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醉后的遗嘱为准。而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效力一般会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
因此,在选择立遗嘱的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如果需要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可以选择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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