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男方欠的债,女方是否需要偿还主要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果结婚后男方所欠的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女方通常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女方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不履行判决,可能会对女方造成损害,女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赔偿。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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