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
- 一般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必须是出于营利目的而非法出售野生动物。
2. 主观方面:
-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3. 客观方面:
- 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这种行为包括有偿出售和无偿出售两种方式,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4. 客体:
- 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制度。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5. 客体对象:
- 本罪的对象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此外,还存在三类野生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纸、科学研究价纸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6. 客观方面特定情形:
- 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 违反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