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年限应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按剩余年限平摊。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 土地使用者可以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将作为重新签订合同地价的依据。
3. 国家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仍继续使用土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金的标准按账面余额扣除,但醉低不得低于10%。
4.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此外,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家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依法予以补偿。
此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可免缴土地出让金,但转让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参考法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