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的姓名可以由父母或收养人协商确定。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且不损害子女的利益,那么变更子女姓名是允许的。但是,如果父亲或母亲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子女成年后,想改变父母的姓氏,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父亲或母亲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在考虑变更小孩姓名时,建议双方父母充分协商,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