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公安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
2. 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的;
3. 包庇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分子的;
4.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5. 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包庇的;
6. 将犯罪分子的毒品运输、贩卖、运输、制造、种植、提炼、提纯、提供、批发、零售、运输、携带、持有、使用、私藏或者向他人提供、借款、介绍买卖毒品的;
7. 具有其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行为的。
以上规定明确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