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故意杀人解释》)于2009年11月11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中涉及故意杀人的相关规定包括:
1. 基本规定:故意杀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 情节较轻的情节: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 (二)故意杀人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致人死亡的;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
3. 基于特定情形的死刑适用: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杀害特定对象:如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纠纷等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杀人者与被害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等),或者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致人死亡的,一般应当认定情节恶劣,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在聚众斗殴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