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夫妻离婚时,一般情况下,两人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来分割。
2.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4. 婚后收入分别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 婚后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