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 非法持有毒品,包括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持有毒品并不要求实际上的控制,只要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犯罪。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规定: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特定情形下的毒品数量计算:
- 对于不同种类的毒品,如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其数量应按照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量级来认定。
- 对于同一容器内的液态毒品,无论是否已经吸食,都应按照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量级来认定。
- 对于不同包装的毒品,如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等,应按照二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量级来认定。
- 对于毒品含量极低或没有毒品成分的,即使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也不应定罪处罚。
4. 非法持有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的区别:
-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容留他人吸毒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
5.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累犯问题:
- 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 如果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种植毒品或者走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