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醉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6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有二十八条,主要涉及公司解散、清算、股东资格确认以及公司债务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部分主要法条内容:
第一条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第三条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第四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在营业执照中列明的地址注销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债权人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公司清算时,因履行部分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公司起诉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赔偿数额。
第八条 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醉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发布的文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公司解散、清算等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1. 公司解散问题:规定了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况下的清算义务。
2. 清算组成员责任:明确了清算组成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清算义务、隐瞒债务或者虚报债权、遗漏债务等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条件:规定了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公司解散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
4. 清算报告异议处理:对于清算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对相应异议部分进行说明或者补充。
5. 公司解散清算事宜的公告与通知:规定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相关权利人及时申报债权。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还涉及到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中的具体操作细节,如清算组职权、清算报告内容、清算组成员责任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