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4年11月14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
-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业务的客户。
- 具有受托touzi管理业务资质的信托touzi公司、私募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小额借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
- 行为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 情形包括:将客户资金用于touzi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违规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挪用客户资金等。
3.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体:
- 客户的财产权。
- 金融机构的受托经营权。
4.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 行为人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若情节严重,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单位犯罪的责任:
- 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
6. 其他相关问题:
- 该解释还明确了“受托”和“委托”的含义。
- 解释中提到的“违法所得”,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对于金融机构违规开展资产管理、理财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解释也进行了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对该《解释》的简要概述。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原文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