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纳履约保证金可以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但具体是否可以,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保金是两种不同的资金,它们的作用和目的也有所不同。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即如果合同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就是用来弥补这种违约责任的。而工程质保金则主要用于保证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够正常使用,并且出现质量问题时需要进行维修。
在一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约定将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保金合并使用,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保障。但是,这种约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并且双方都需要同意这种安排。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合同总额的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在工程开工前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5%预留,剩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方式返还。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可以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共同商定具体预留比例。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充分协商并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保金的金额、用途、退还方式等相关事宜,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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