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出站口掉头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对于该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如下:
1.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 机动车从高速公路上掉头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其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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