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一中。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内容:
1. 立案追诉标准:
- 情节严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 后果严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 非法经营行为:
- 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 监督、管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营业活动。
3. 刑罚: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单位犯罪: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一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0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