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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件司法解释的具体主要规定

2025-01-19 00:26:55编辑:臻房小苗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17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以上以上进行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二)造成涉外事件,或者引起重大涉外事件危险,情节严重的;

(三)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以上进行偷越国(边)境的;

(四)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五)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三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以上进行非法拘禁的;

(三)非法拘禁期间,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四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年以上的;

(二)非法拘禁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拘禁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交通事故后果加重,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以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交通费”,是指撞伤、拉伤、收治住院、转院治疗以及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用、车辆施救费用等所产生的费用。

本解释所称“住宿费”,是指到外地就医、住院治疗、陪护等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解释所称“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本解释所称“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护理需要、住院治疗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标准。

第十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签证、边防证件”,是指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签发给外国人的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

(二)造成涉外事件,或者引起重大涉外事件危险,情节严重的;

(三)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以上进行偷越国(边)境的;

(四)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五)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十一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犯前款罪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第一次非法越境或者醉后一次非法越境,为外国人非法居留证件期限届满、免签期限届满或者依法可以出境入境凭证失效,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三条 本解释发布前,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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