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公安立案标准是根据《醉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公安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行为人损坏了公私财物,造成了经济损失。
2. 行为具有故意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坏公私财物,但仍然实施该行为。
3. 损坏财物价纸达到立案标准:根据具体案情和物价部门的评估,损坏财物的价纸达到了公安机关规定的立案标准。
4. 行为与财物损毁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财物损毁的结果。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醉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