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如何界定传授犯罪方法犯罪
在我国,公安部门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犯罪”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规定,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传授犯罪方法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分为两种情况:
1.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
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标准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侵犯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客观方面: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3.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对象传授犯罪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量刑分为两种情况:
1.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立案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