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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重要

2025-01-19 00:47:15编辑:臻房小卫分类:百科大全 浏览量(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23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6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十条,主要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量刑幅度进行了明确。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 一、本解释的适用范围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伪劣商品货纸金额。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主体

*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向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究,或者对伪劣商品的进口、出口进行检查不力,放纵其畅通无阻。

### 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本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的渎职犯罪,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

* 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但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

### 五、量刑幅度

*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两种情况:

+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该解释的出台为打击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醉高院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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