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资格: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只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离婚起诉。
2. 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需要证明与被告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这是离婚的主要原因。感情破裂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如分居满二年、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
3. 管辖法院:离婚诉讼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如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起诉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其中应包括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5. 证据: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家庭财产证明等。
6. 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尝试让双方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无效,才会进入审判程序。
7. 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就会判决离婚,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以上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具体要求,供您参考。
提诉离婚具备的条件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是合法夫妻的配偶,其他关系如婚外情、未到法定婚龄的同居行为等均不能受理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
2.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年满二周岁。如果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 离婚诉讼的提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年满二周岁;
-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夫妻一方有特殊情形的,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于子女抚养问题,《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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