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然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首先,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如果您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不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您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