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该如何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等情形。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办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等情形。
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程序
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受理: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 案件事实;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达到逮捕的条件;
- 被告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
3. 审查逮捕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4. 作出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且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5. 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逮捕决定书后,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6. 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因同一犯罪行为涉嫌另案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