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法律主要依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1. 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购房者订立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 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当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参考法条:《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