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不能附加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协商结果。
因此,在离婚过程中,不能附加条件。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可以约定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等额的财产补偿。但这种约定必须以公平为前提,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子女的利益。
此外,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合理的条件,比如限制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等,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总之,在离婚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协商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离婚后是否可以追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可以追加抚养费。如果孩子的实际生活、教育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孩子患病、上学导致实际开支超出原本协议或判决的数额),子女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法院通常会支持追加抚养费。
然而,追加抚养费并非毫无原则的。法院在考虑是否追加抚养费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孩子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
2. 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4. 孩子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5. 其他相关因素。
总之,离婚后追加抚养费是有可能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