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总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专业律师。

哪些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可变更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以下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可变更条款:
1.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原先约定的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不适合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变更。
2. 工作时间的变更:包括工作时间长度和休息日的安排等,双方可以协商调整。
3. 劳动报酬的变更:如工资标准、加班费等,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4. 保险和福利的变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和福利待遇,以及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个性化条款。
5.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的变更:这些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条款,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 法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列举的条款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新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也属于可变更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些条款被认定为可变更条款,用人单位在变更时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协商一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