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并不是必须双方都到场签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有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签字,那么另一方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登记后,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均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可以寻求相关组织的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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