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时间点:强奸罪的未遂发生在着手实行阶段,即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时。而强奸罪的中止则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即在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之前。
2. 主观方面:未遂犯是希望完成犯罪并使犯罪构成的全部客观要件达到既遂状态,而中止犯则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
3. 客观方面:
- 未遂犯:表现为强奸罪的着手实施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包括被害妇女反抗、对女犯人实施强暴的反抗等。
- 中止犯:在强奸罪的实施阶段,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产生。这通常表现为被害妇女的劝说、反抗,或者男犯人的自动放弃,以及采用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如欺骗、利诱等。
此外,对于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强奸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强奸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