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在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匿场所、财物或者信息,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4.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5. 对象:毒品犯罪分子。
具体立案标准还包括:
1. 包庇毒品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9.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法条:《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