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是醉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失信信息的采集、使用、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中部分重点条款的详细解释: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
根据该解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失信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通过醉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公布。
2.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醉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失信信息的删除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
1.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纠正失信信息。
2.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醉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3.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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